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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如何建立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发布日期:(2018-5-4)   点击次数:1826


马建华:为实现长江经济带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促进长江干流岸线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加快建立长江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的长效监管机制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要全面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明晰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为长江干流岸线的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加快推动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多规合一”。统筹衔接好不同行业保护与利用的目标和任务,以统一的目标、有序的分工、紧密的协作、强大的合力,共同加强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

三是要大力加强长江岸线利用联合执法监管。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契机,推动建立流域与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加强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相关监管措施执行到位;同时,充分运用物联网、遥测遥感等技术手段,对长江干流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做到违法违规水事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降低执法难度,提高管理效能。

当前,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系统的“一揽子”的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探索建立河流岸线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制度。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划定并严守河流岸线生态保护红线;对需要保护的河流岸线,禁止开发利用,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

二是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可在长江保护法中增加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一整套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推进城镇布局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环境影响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河道防洪要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河势条件的协调统一。

三是探索建立河湖岸线水域有偿使用制度。可在长江保护法中增列河湖水域岸线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条款,统筹考虑岸线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岸线资源保护需求、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河湖岸线水域的有偿使用促进岸线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以经济杠杆来有效阻止岸线的占而不用或多占少用。

四是探索建立岸线利用退出机制。目前,长江干流岸线利用存在“宽进”、“有进无退”等问题,导致有的倒闭企业岸线资源长期闲置,有的产业布局不合理,有的地区岸线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必要探索建立岸线退出机制,促进岸线的高效利用和资源价值的充分发挥。

五是探索建立岸线使用权出让、转让机制。可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岸线资源价值评估体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手段,实现岸线资源的有偿出让和转让,通过市场竞争手段,促使长江岸线资源价值的有效实现和岸线的集约节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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